沈aa与上海申昊a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74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a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申昊a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aa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民一(民)初字第33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对本案没有认真审查,有失公正、公平,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证据材料表明,涉案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励朝阳
审 判 员俞 敏
代理审判员彭 坚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林 通
审 判 员俞 敏
代理审判员彭 坚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林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