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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4-03-12 00:00:00当前位置: 主页 > 科学普及 > 法律讲堂 >

和记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诉陈某物业服务

和记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诉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深中法执字第11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和记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黄埔雅苑会所,组织机构代码726178633。
  法定代表人周伟淦。
  被执行人陈某。
审理经过  和记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与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若干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2014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称其已收到被执行人交纳的全部拖欠费用若干元,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已得到实现,故申请结案,执行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2014年3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费若干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若干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代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落款

审 判 长 马 莹 莹
审 判 员 时 晓 克
代理审判员 尚 彦 卿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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