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廖彩霞仲裁裁决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判决书
执行判决书
(2014)深中法执字第1790-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文杰。
被执行人廖彩霞。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彩霞仲裁裁决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深仲裁字【2014】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若干元等,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诉讼保全过程中,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某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廖彩霞在执行案号为(2012)深罗法执二字第某号案件的执行款,并冻结了担保人李翠旋在中国银行深圳人民南路支行某账号中的存款。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廖彩霞在执行案号为(2012)深罗法执二字第某号案件的执行款,冻结期限自2015年1月7日至2015年4月6日,如需对上述财产继续进行冻结,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由此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12月3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担保人李翠旋在中国银行深圳人民南路支行某账号中存款的冻结。现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深仲裁字【2014】第某号裁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某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提出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深仲裁字【2014】第某号裁决书,且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解除对担保人李翠旋在中国银行深圳人民南路支行账号74xxx78中银行存款的冻结。
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落款
审判长吴鹏程
代理审判员杜佳鑫
代理审判员白田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邓小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