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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7-04-19 00:00:00当前位置: 主页 > 科学普及 > 法律讲堂 >

马毓鸿诉广州市珠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

马毓鸿诉广州市珠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民申1475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毓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珠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广安路15号(自编3号房)。
  法定代表人:丁钰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毓鸿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珠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岛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7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马毓鸿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马毓鸿提交的《关于催促物业公司维修门禁事宜的联名信》、《证人证言》、《公证书》等证据已充分说明失窃发生时大堂门禁存在故障,原审法院认定马毓鸿无法证明房屋失窃时大堂门禁存在故障,完全脱离证据和事实,应当纠正。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珠岛物业公司作为举证责任一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24栋的门禁在两次盗窃案发生处于正常状态,亦无法证明已履行安保义务,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原审判决强行将举证责任分配给马毓鸿,不确认珠岛物业公司存在违约过错,明显脱离事实和法律,存在严重错误。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珠岛物业公司提交的巡逻记录、文件漏洞百出,涉嫌造假。四、原审法院未按马毓鸿书面申请调查收集本案的主要证据。马毓鸿多次向原审法院要求调取珠岛物业公司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视频资料,但原审法院一直未收集。马毓鸿在二审期间提交了证人证言及公证书,并申请证人出庭,但二审法院不同意证人出庭,已严重侵害马毓鸿的合法权益。五、原审判决存在诸多错误,有失公允,应当撤销并改判支持马毓鸿的全部诉请。珠岛物业公司未尽安保义务,任由24栋楼的门禁常年失效,对业主的财产、生命安全置若罔闻,是造成本案五日内两次失窃的根本原因。门禁失效,匪徒可以随意进出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及定理。原审法官毫无公平正义之观念。马毓鸿二审请求法院酌情判决应赔偿的金额,符合当前司法实践的处理方法,但原审法院以马毓鸿未能就损失的财物价值提供“充分”证据为由驳回,有悖司法实践的处理习惯,完全不合情理。马毓鸿保留投诉、举报经办法官渎职责任的权利。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依法应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改判支持马毓鸿的诉讼请求。马毓鸿的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改判珠岛物业公司向马毓鸿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2万元;2、本案原审诉讼费由珠岛物业公司承担。
  珠岛物业公司提交意见称,一、马毓鸿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马毓鸿的再审请求。从现有证据来看,涉案房屋门禁监控设施完好,珠岛物业公司也依约履行了相应的安保义务。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举证责任分配合理公正。二、珠岛物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安保义务,不应承担马毓鸿损失。三、马毓鸿主张损失金额没有证据证明,所涉刑事案件亦尚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应当驳回其再审诉讼请求。四、依据公平原则,珠岛物业公司也不应承担马毓鸿因第三人盗窃产生的财产损失。马毓鸿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应当通过刑事程序向第三人追讨而不应当由珠岛物业公司承担。综上,珠岛物业公司已履行物业管理的安保服务义务,对马毓鸿被盗一案无任何过错,且马毓鸿无任何证据证明损失数额,珠岛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马毓鸿再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马毓鸿的再审申请,本案审查的主要问题是马毓鸿主张的62万元经济损失依据是否充分。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马毓鸿因家中被盗窃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有关的刑事案件尚未破案,马毓鸿被盗财产的数额尚未核实。虽然马毓鸿与珠岛物业公司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但马毓鸿并未举证证明其家中被盗窃之事是珠岛物业公司未履行安保义务导致的,且马毓鸿主张的62万元经济损失证据并不充分。一、二审判决综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认定马毓鸿要求赔偿的62万元经济损失依据不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马毓鸿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马毓鸿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 判 长 谢小斌
审 判 员 万季明
审 判 员 何曲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健军
书 记 员 谭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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