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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7-09-04 00:00:00当前位置: 主页 > 科学普及 > 法律讲堂 >

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周绪光等服务合同

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周绪光等服务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13执恢90号

  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11-13号七楼,组织机构代码:23122034-2。
  被执行人:周绪光。
审理经过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和机动车登记记录等强制执行措施。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绪光、曾婉嫦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珠江花园宁波阁2C(产权证号:1237782、0130416)的房屋一间,已被本院以之一案查封。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征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具备执行条件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后立即生效。
落款

审判长  谢荫泉
审判员  黎炳林
审判员  付凌霄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卢倩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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