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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7-10-16 00:00:00当前位置: 主页 > 科学普及 > 法律讲堂 >

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杨波等服务合

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杨波等服务合同纠纷案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15执1916-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卫星村国色天香西班牙馆。
  法定代表人游江。
  被执行人杨波。
  被执行人陈颍。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波、陈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但属轮候查封不宜处置;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10月13日本院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建议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42106.7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42106.70元。
  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落款

审 判 长  余 超
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
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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