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希诉北京信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2017)京民申3395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北京市中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信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8号汇园公寓K座6门212室。
法定代表人:郭文芝,董事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罗希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信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和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罗希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两审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违反民事诉讼程序,代行司法鉴定机构职能,未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情况下认定案件事实。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审法院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信和物业公司应当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罗希应当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罗希主张其不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履行支付义务,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合同约定,判决罗希支付信和物业公司物业费、能源费、垃圾费、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罗希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罗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罗希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刘 珊
审判员 杨咏梅
审判员 李宝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