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顶部
创建时间:2019-11-18 00:00:00当前位置: 主页 > 科学普及 > 法律讲堂 >

沈阳文新物业有限公司、凌雪萍合同纠纷执行实

沈阳文新物业有限公司、凌雪萍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1执恢3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沈阳文新物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凌雪萍。
  被执行人:陈岚。
  被执行人:陈琳。
  申请执行人沈阳文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凌雪萍、陈岚、陈琳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辽民三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3029589元。
  本案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凌雪萍、陈岚、陈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责令其如逾期不履行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判决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凌雪萍、陈岚、陈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凌雪萍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蠡湖新村17幢303、603室,面积为152.8平方米,产权证号为:诸字第xxx号房产和浙江省诸暨市城关镇中央板xxx号楼302室,面积为59.6平方米,产权证号为:诸字第旧xxx号房产和被执行人陈岚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城××海燕花园××东14D,证号:4000057377的房产。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沟通浙江省相关法院启动四项委托程序,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启动评估、拍卖,但浙江法院回函称对查封房产的权利人及相关权益人矛盾故暂停变现程序。
  另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陈岚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城××海燕花园××东××号亦无法找到被执行人。
  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本院金雕查控系统,结合传统执行方式,对被执行人凌雪萍、陈岚、陈琳的财产进行了全方位查询。对查询到的银行账户已通过查控系统予以冻结,但无实际冻结金额。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凌雪萍、陈岚、陈琳名下有可控制的其他不动产、动产等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沈阳文新物业有限公司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凌雪萍、陈岚、陈琳的其他财产线索并暂不申请处置查封扣押资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并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全国法院执行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本院金雕查控系统查询反馈汇总表;不动产、车辆查询证明;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询问笔录、告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的目的是通过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为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依据[2012]辽民三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凌雪萍、陈岚、陈琳应当如期给付申请执行人所欠款项,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将被执行人凌雪萍、陈岚、陈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被执行人凌雪萍、陈岚、陈琳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沈阳文新物业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凌雪萍、陈岚、陈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落款

执行长  刘立民
执行员  唐秀华
执行员  卢洪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志国
上一篇:南京华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谱先确认劳动关
下一篇:孙丽娜、青岛汕富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
Copyright © 2024 版权所有:中国物业行业协会 China Property Industry Association    XML地图  
关于协会 | 联系我们 |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