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新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苗小军、李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6民终215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新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新区盛世花园17层。
法定代表人:苏媛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孔孔、张一君(实习),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烨。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俊杰,陕西德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延安新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苗小军、李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4)陕0602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延安新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应当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审法院认定的被上诉人苗小军损失的原因错误。案涉消防栓位于被上诉人李烨的商铺内,依法应由李烨自行管理维护。且李烨商铺内消防栓破裂的原因是李烨自身管理不当造成的,与上诉人无关,因此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的苗小军财产损失的数额错误,被上诉人苗小军未提供漏水现场设备的图片或视频,未提供设备经检修检测后的损坏程度且无法修复的证据,而是直接更换新的设备,苗小军对于设备是否损坏及损坏是否与漏水有因果关系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鉴定意见书关于设备价格、成新率的确定没有依据。鉴定意见书对案涉设备的价格没有做任何调研,而是直接复制苗小军提供的2023年采购的新设备价格清单,且新设备与原有设备具有实质性的差异,苗小军也未提供购买新设备的支付凭证,其提供的价格清单系其单方制作,不具有参考意义。鉴定意见书中对于设备的综合成新率皆82.29%无依据。对于本案的损失应基于苗小军的原有装修和设备的基础上,而非对苗小军重新装修升级、购买新设备进行鉴定,因此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不应当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苗小军对损失的扩大具有过错。一审庭审中苗小军当庭陈述其没有第一时间将可以移动的设备转移到安全的地方,而是在案发后第四天才将设备挪出,因此苗小军对损失的扩大具有过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苗小军辩称,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判决依法有据,故二审法院应予维持,对上诉人的诉求应予驳回。答辩人的财产损失是经过鉴定机构鉴定作出的,损失金额客观、科学,答辩人更不存在扩大损失的过错行为。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李烨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侵权原因为共用设施消火栓漏水,该消防设施由上诉人管理和维护,应由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主张苗小军损失数额的部分,与答辩人一审发表的观点一致。
原告诉称 苗小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1265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案外人曹海斌系宝塔区新区上城二号1号楼DK2-1-104号商铺业主,苗小军于2021年7月15日起承租该商铺用于经营博视眼镜店,李烨系宝塔区新区上城二号1号楼DK2-1-204号商铺业主,新投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2023年1月31日,苗小军的博视眼镜店屋顶出现漏水,新投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DK2-1-204号商铺消防拴破裂,水流漏入苗小军经营的博视眼镜店。经苗小军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陕西秦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苗小军装修及财产损失价格进行评估。后该公司出具秦价延鉴字(2024)049-10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认定:DK2-1-104号商铺装修及设备遭受损害的经济损失为61465元。苗小军支出鉴定费2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新投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商铺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对商铺的消防设施负有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履行维护管理义务。现案涉商铺消防栓破裂漏水,造成苗小军财产损失,新投物业公司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价格鉴定意见书》认定案涉漏水事故造成苗小军房屋装修损失61465元,所涉损失范围与苗小军提交的照片及鉴定机构现场查勘情况相符,新投物业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前述损失系本案所涉漏水事故之外的其他原因所致,其应当予以照价赔偿。鉴定费20000元系苗小军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新投物业公司负担。新投物业公司提出的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延安新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苗小军财产损失61465元;二、延安新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苗小军鉴定费20000元;三、驳回苗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4.92元,由苗小军负担1326.61元,延安新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18.31元。
本院查明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1、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苗小军的损失是否正确。经查,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苗小军的申请委托鉴定部门对被上诉人苗小军承租的DK2-1-104号商铺装修及设备遭受损害的经济损失进行司法鉴定,鉴定部门进行了现场勘验及市场调查后,由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员出具了鉴定意见。上诉人主张鉴定意见书对案涉设备的价格没有做任何调研,而是直接复制苗小军提供的2023年采购的新设备价格清单与事实不符,故上诉人虽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明该鉴定结论存在违法情形,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被上诉人苗小军的损失并无不妥。2、上诉人是否应当赔偿被上诉人苗小军的损失,如赔偿,应当赔偿多少。经查,上诉人作为案涉商铺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对商铺的消防设施负有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维护管理义务。现案涉商铺消防栓破裂漏水,造成被上诉人苗小军财产损失,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主张应当由被上诉人李烨承担赔偿责任及被上诉人苗小军存在过错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延安新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89.84元,由上诉人延安新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员 闫小虎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秦 雪
书 记 员 路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