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中物协[1999]5号
发布日期:1999年3月12日
政策背景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发布)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结合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开展行业整顿。
核查范围
对1998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13,287家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全口径核查,重点聚焦四类对象:
- 未办理资质备案的挂靠企业
- 服务项目与资质等级不匹配的越级承接企业
- 跨省经营未办理异地备案的"游击企业"
- 三年内无项目存续记录的"僵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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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阶段(1999.4.1-6.30)
企业填报《资质信息登记表》,附项目合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
交叉核查(1999.7.1-9.30)
组建省级核查组,按10%比例随机抽查,重点核对"在管面积真实性"和"持证人员率"。 -
结果公示(1999.12.15)
发布行业首份蓝皮书《全国物业企业资质普查报告》,三级资质企业占比43.7%,限期整改企业2863家,注销资质企业386家。
建立资质动态管理系统,要求企业每两年提交《资质维持情况报告》,对资质降级企业实施三年市场准入限制。